转发《关于教育实践活动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科级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现将中共株洲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教育实践活动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株群办发〔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县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关于教育实践活动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教育实践活动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央、省委的要求,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坚持以市、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高等院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抓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基层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广大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属地原则抓好所有党员的教育实践活动。
二、关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参加活动的问题。离退休干部党员根据单位教育实践活动的安排参加有关活动,参加机关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活动中,要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的优势和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向他们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对非中共党员的干部参加教育实践活动不作规定,欢迎非中共党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活动,并听取和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挂职干部和外出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参加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央组织部组电明字〔2013〕14号文件精神,干部挂职期间所挂职单位开展活动的,均应参加挂职单位的活动。挂职期间所挂职单位是第一批活动单位、已经开展了活动的,但派出单位目前正在开展的,应按派出单位活动安排,在挂职岗位加强自学,接受民主评议,撰写有关材料,回派出单位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重要活动。外出学习的党员干部,应在学习地参加所在支部的有关学习教育活动,撰写有关材料,回单位党组织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重要活动。
四、关于流动党员参加活动的问题。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参加活动的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或工会的,参加行业协会党组织、临时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实践活动;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力资源流动服务机构的,参加人力资源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教育实践活动;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参加原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实践活动。
中共株洲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编辑:贺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