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9月13日讯(记者 李逸峰 通讯员 宾明辉)近日,株洲县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制度》,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案件处理,将被全程记录,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株洲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行为,都属于违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
按照该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受到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执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执法活动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株洲日报
编辑:贺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