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株洲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面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申请和支付程序、资金筹集与管理要求。为方便我区参保居民及时知晓、享受到政策红利,现广而告之。
(一)规范救助对象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三类: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统称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统称第二类救助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统称第三类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参保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50%资助;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不含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类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6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8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对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二类救助对象设置1000元起付线,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4.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三)明确申请和结算支付程序。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市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政策咨询电话:0731-27560815
以上医疗救助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掌上渌口
作者:周伟
编辑:殷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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